关于构建京津冀“3+11”科技信息资源共享体系的建议

信息来源:调研宣传部   作者:调研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8-06-11

  京津冀地区拥有极其丰富的各类科技资源,经过长期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但是随着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战略规划的推动,现有的模式已不能满足当前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由京津冀各地区和各创新主体、创新载体共同参与的京津冀科技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一、现状
  科技资源大致可分为科技硬件资源、科技人力资源和科技信息资源,其中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是科技资源共享的前提。科技信息资源包括:一是科技文献类,二是科学数据类,三是信息资源类,指提取的大量关于科研活动本身的信息资源。经过调研发现,第一类科技文献类和第二类科学数据类已经取得了很好的共享效果。但是第三类信息资源类由于涉及方面众多,创新要素和京津冀协同创新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和变化,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尤其是跨行政区域共享存在诸多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已有的科技信息资源数据无法实现共享
  目前京津冀三地已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宏观统计数据等众多科技信息资源数据。但由于体制机制的制约,很多数据资源无法实现跨行政区域的数据共享。目前跨行政区域的京津冀科技信息资源共享还没有相关政策支持,多停留在框架协议和合作协议的层面,资源共享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难以构建可持续的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2.科技信息资源数据统计体系尚待完善
  首先是缺乏以地区为单位的科技信息资源统计。多数科技信息资源数据由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统计,不同类型的科研院所由不同的主管部门统计,缺乏权威的统计数计。其次是以区县为单位的科技信息资源统计缺口较大,易被忽视。由于地方人力财力的限制,很多科技信息资源数据未能及时收集和统计。此外,由于众创空间、产学研联盟等新型创新主体的产生,京津冀地区内的科技信息资源统计种类也亟需不断补充完善。
  3.京津冀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缺失
  目前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多为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区域性尤其是跨行政区域的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较少。京津冀科技信息资源共享也缺乏一个覆盖京津冀区域的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资源共享缺少可以依附的平台载体。
  4.缺乏统一的京津冀区域信息资源共享协调机构
  尽管京津冀三地科技主管部门都设有专门的信息资源中心等科技信息资源数据管理机构,但是未设立负责推进三地科技信息资源共享事宜的协调机构,三地科技信息资源数据共享合作处于自发和零散状态,缺乏统一规划,难以形成真正有效的区域性资源整合和共享。
  三、建议构建京津冀“3+11”科技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1.构建京津冀“3+11”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组织体系
  基于京津冀三地行政区划特点,建议构建京津冀“3+11”(即北京、天津、河北三地以及河北省的11个地级市)科技信息资源共享体系。科技情报机构掌握大量的科技信息资源,且详细了解当地科技信息资源分布状况,京津冀地区有完善的科技情报机构体系,且已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因此可依托京津冀三地科技情报机构初步构建京津冀“3+11”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组织体系。
  2.建立京津冀科技信息资源分类清单
  京津冀协同创新建设需要充分调动本区域内企业、政府、研究机构等各个创新主体和各种创新要素的参与。在对创新要素内涵、京津冀协同创新需求和产业发展进行分析后,将各种科技信息资源进行全面梳理和重新分类,建立起一套涵盖科技机构、科技专家、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基础设施等诸多方面的京津冀科技信息资源分类清单。
  3、建立科技信息资源分类分级共享机制
  将京津冀科技信息资源数据分为宏观数据、中观数据和微观数据,宏观数据主要是京津冀地区省市级层面的概况类数据(统计数据、认定名单等),中观数据是京津冀地区区县层面的地方性特色科技信息资源数据,微观数据是京津冀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个人持有的详细数据。宏观数据可有效支撑决策,但是京津冀三地协同创新和产业精准对接需要更加全面细致的科技信息资源作支撑。
  4.建立无偿共享与有偿共享依存互动的运行模式
  京津冀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应推行政府运作模式、市场运作模式和社会运作模式相结合的多种模式,建立无偿共享和有偿共享依存互动的运行模式。不同类型数据采取不同的共享模式,宏观数据需采用政府运作模式,采用法律、行政手段,加强政府层面的合作。
  5.建立京津冀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需建立共享平台作为基础,建立一套适用于京津冀区域的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遵循分类分级共享机制和有偿无偿共享相结合的模式,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建立一个以用户为导向、各创新主体充分参与的开放式共建共享平台。
  6.建立京津冀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协调机构
  京津冀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涉及方面众多,需建立由各地政府部门、情报机构、科研机构、企业等各方主体参与的京津冀科技信息资源共享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共享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可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一体化进展的加快,建立京津冀区域的首席信息官制度,主要负责数据共享机制建立以及资金、人员统一调配、对下级政府数据共享进行评估、指导和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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