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幼儿科普协会

信息来源:金宝搏网站      发布时间:2008-10-27

  北京幼儿科普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幼儿科普协会。
  第二条 北京幼儿科普协会由热心于幼儿科学教育的幼儿园、幼儿教师、相关研究机构、科普机构以及媒体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在京地区关心和热爱幼儿科学普及工作的幼教工作者,科学技术人员、新闻出版界人士、企业家等各界人士开展学术交流,探讨工作规律,努力促进幼儿科普教育水平的提高。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188bet体育与真人 的业务指导和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社会性的幼儿科普宣传、普及、提高和教育活动。
  (二)开展国内外幼儿科普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促进幼儿科普教育水平的提高,推动幼教改革。
  (三)协助有关部门,培训幼儿科普教育工作者,增强幼儿教师的科技意识,提高幼儿教师科技知识水平。
  (四)组织编创出版幼儿科普图书、声像作品,研制开发幼儿科学益智玩具。
  (五)向有关方面反映幼儿科普工作者的呼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保护他们从事幼儿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在幼儿科普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须热爱幼儿科普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幼儿园教学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幼师教育、幼教科研工作3年以上的;
  (二)具有幼教中专或已取得幼教中级职称的幼教工作者;
  (三)在幼儿科普教育中有所创新,并在理论研究中取得一定成果的;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幼儿科普工作的专家、领导干部。
  团体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一定教学、科研力量和条件的北京地区各类型幼儿园;
  (二)从事其他幼教工作的单位或部门,人数在10人以上。团体会员单位应明确负责人,以加强与本团体的联系。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承认本团体章程,由本人或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两名会员介绍,团体会员经本单位同意;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团体个人或团体会员;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取本团体印发的资料;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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